关于《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的解读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深圳市政府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于日前印发了《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深府规〔2018〕24号,以下简称《目录》),决定对全市164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
一、工作背景
在2017年调整123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基础上,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委、市法制办,组织市直各部门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初步形成清理目录。经广泛征求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与主要部门反复沟通,梳理形成《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二、清理成果
《目录》共清理行政职权事项164项,按照事项类型统计,行政许可事项32项,行政服务类事项73项,行政处罚事项58项,行政检查事项1项;按照调整方式统计,取消129项,下放3项,其他调整32项。
关于取消事项,包括直接取消、部分取消、暂停实施、改为备案和归并。一是直接取消(104项),即事项完全取消不再实施,如取消市发展改革委的“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核”,对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扶持。二是部分取消(6项),即事项仍保留(可能涉及名称修改),只取消原事项中的部分业务情形,如取消市卫生计生委“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三是暂停实施(1项),即事项暂时不再列入权责清单,暂停实施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如暂停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2年。四是改为备案(6项),即取消原有的审批事项,以备案管理代替审批模式,如将市财政委的“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五是归并(12项),通过并联办理、自动关联等方式对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的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将一个事项纳入到其他事项中作为一个环节办理,使得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便可办理原来需要其分别申请的若干事项。如取消市水务局的“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过程中一并办理;又如取消市民政局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办理”,在各类优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一并办理。
关于下放事项,包括全部下放和部分下放。一是全部下放(2项),即事项全部调整至各区(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如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下放至各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二是部分下放(1项),事项中的部分情形调整由各区(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如将“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中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事权下放至各区(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关于其他调整类事项,包括事项合并、事项类别调整和调整实施主体。一是事项合并(27项),拟合并的事项在设立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办理流程等方面基本一致,在受理、审批等实际业务操作中不做具体区分,从精简事项办理入口、方便行政相对人申办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的角度出发,对相近、类似事项进行整合,如将市规划国土委的“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跨区)”和“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争议裁决”合并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又如将市城管局的“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审批”并入“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二是事项类别调整(4项),主要是根据最新修订的政策法规、上级部门有关决定,对职权事项的分类进行调整,如市交通运输委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审”由其他服务调整为行政检查,市规划国土委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等事项由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三是调整实施主体(1项),即事项调整由其他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如将市城管局的“进入林业系统省、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调整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工作。
三、清理重点
为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本次清理重点聚焦在以下领域:
1.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对一些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或干预。如取消市交通运输委的“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允许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又如取消市发展改革委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价格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价格备案”,盈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二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一些主要是为了掌握相关行业运行、从业人员情况,便于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如将市财政委的“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又如将市交通运输委的“省际、市际班线途经线路变更”、“省际、市际班线途经配客点变更”改为备案,通过系统备案的方式代替原有的审批模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促进公平竞争,主要是按照内资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进一步精简外商投资审批流程。如取消市交通运输委的“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等事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不再另设事项。
2.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是落实“深圳90”改革要求,从项目报建实际出发,按照能并不串、能减则减的原则,精简整合审批事项,构建路径最短、环节最少、效率最高的报建审批流程。如取消市水务局的“排水设计方案审批”,调整为规划部门在用地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征求水务部门意见,不再作为审批事项办理;又如取消市应急办的“自建项目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人防部门不再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审批,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服务机构对规划、建筑、人防、防雷、海绵城市等设计内容技术进行统一图审的,均实行告知性备案。
3.便利企业群众办事。通过应用信息系统、优化办事流程等,主动为企业群众提供关联服务,减少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的次数。如取消市城管局的“发放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部门在“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接到货品调入申请后直接办理检疫单证,无须当事人另行申请;又如取消市民政局的“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办理”、“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办理”,将优抚证件的制作合并入各类优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办理流程最后一项为制作相应的优抚证件,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